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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1民再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天津市嘉盛房屋置换有限责任公司、杨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天津市嘉盛房屋置换有限责任公司,杨锋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1民再1号原审原告(原审反诉被告):天津市嘉盛房屋置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七纬路106号。法定代表人:冯文生,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军,天津允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原审反诉原告):杨锋,男,1966年8月2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户籍地天津市河西区,现住天津市和平区。原审原告(原审反诉被告)天津市嘉盛房屋置换有限责任公司与原审被告(原审反诉原告)杨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2月20日作出的(2010)和民二初字第1273号民事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于2017年6月27日作出的(2017)津0101民监1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审原告(原审反诉被告)天津市嘉盛房屋置换有限责任公司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原审反诉原告)杨锋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原告(原审反诉被告)天津市嘉盛房屋置换有限责任公司于2010年6月28日起诉原审被告(原审反诉原告)杨锋交纳房屋租金10万元及2010年1月1日至实际交租日按逾期一日交纳200元计算的违约金。原审被告(原审反诉原告)杨锋于2010年7月30日提出反诉请求,要求原审反诉被告天津市嘉盛房屋置换有限责任公司退还已收房屋租金20万元;赔偿花费的租赁房屋装修和家具电器购置款78万元。2010年12月20日原审原告(原审反诉被告)天津市嘉盛房屋置换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裁定准予撤回起诉。本院再审审理过程中,原审原告(原审反诉被告)天津市嘉盛房屋置换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7月13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向原审被告(原审反诉原告)杨锋送达开庭传票,杨锋无正当理由拒绝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原告(原审反诉被告)天津市嘉盛房屋置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一审起诉的请求,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依法予以准许。原审被告(原审反诉原告)杨锋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对其反诉依法按撤回反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十一项、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一十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本院(2010)和民二初字第1273号民事裁定书;二、准原审原告(原审反诉被告)天津市嘉盛房屋置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三、对原审被告(原审反诉原告)杨锋的反诉请求按撤回反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审原告(原审反诉被告)天津市嘉盛房屋置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案件反诉受理费13600元,减半收取6800元,由原审被告(原审反诉原告)杨锋负担。审 判 长  蒋鹏杰人民陪审员  傅凤英人民陪审员  于桂珍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孙准旭附:本裁判文书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第二百零七条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一十条一审原告在再审审理程序中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裁定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撤销原判决。一审原告在再审审理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