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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民初147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梁学亮与魏春霞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学亮,魏春霞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初14741号原告梁学亮,男,汉族,1976年12月5日生,住河南省新密市。被告魏春霞,女,汉族,1974年4月8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原告梁学亮诉被告魏春霞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未按照规定在指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李世达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程 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