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02行初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2017)年湘1102行初69号原告永州招银地产有限公司不服东安县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行政决定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州招银地产有限公司,东安县环境保护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1102行初69号原告:永州招银地产有限公司,住所湖南省东安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敦好,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峰,湖南慎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克英,系该公司办公室工作人员。被告:东安县环境保护局,住所湖南省东安县建设大道526号。法定代表人:唐文明,系该局局长。出庭行政机关负责人:杨满平,系该局副局长。委托诉讼搭理人:王龙生,系该局监察执法大队大队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永州招银地产有限公司不服被告东安县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行政决定一案中,原告在本案裁判前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裁判前自愿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永州招银地产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凌朝晖审 判 员 康明正人民陪审员 张 群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沈 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