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2执3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四川成都龙泉驿稠州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何理、胡薇、孙晓珂、蔡玲蓉、郭功良、成都思言商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成都龙泉驿稠州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何理,胡薇,孙晓珂,蔡玲蓉,郭功良,成都思言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12执302号申请执行人四川成都龙泉驿稠州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负责人朱正民。被执行人何理。被执行人胡薇。被执行人孙晓珂。被执行人蔡玲蓉。被执行人郭功良。被执行人成都思言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负责人何理。申请执行人四川成都龙泉驿稠州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何理、胡薇、孙晓珂、蔡玲蓉、郭功良、成都思言商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四川成都龙泉驿稠州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112民初14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何理、胡薇、孙晓珂、蔡玲蓉、郭功良、成都思言商贸有限公司给付本金2559549.41元。本案执行中,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何理、胡薇、孙晓珂、蔡玲蓉、成都思言商贸有限公司位于成都市的房屋查封。执行期间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双方和解协议履行义务,则申请人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现被执行人何理、胡薇、孙晓珂、蔡玲蓉、郭功良、成都思言商贸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四川成都龙泉驿稠州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金2559549.41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萍审判员 伍 强审判员 晋兆其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邢晓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