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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一初字第22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万德梅与昌吉市滨湖镇永红村村民委员会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德梅,昌吉市滨湖镇永红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一初字第2222号原告:万德梅,女,汉族,1946年2月16日出生,农民,现住昌吉市。委托代理人:张世忠,新疆立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昌吉市滨湖镇永红村村民委员会。地址:昌吉市滨湖镇永红村。法定代表人:杜泽,系该村民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窦金存,男,汉族,1968年11月14日出生,系永红村村民委员会副书记,现住昌吉市。委托代理人:唐建军,男,汉族,1969年8月10日出生,系永红村村民委员会一片区负责人,现住昌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万德梅与被告昌吉市滨湖镇永红村村民委员会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万德梅于2017年7月31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万德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德梅撤回起诉。审判员 王 尊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皮玉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