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5财保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杨志平与陆鹤鹤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志平,陆鹤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5财保38号申请人:杨志平,男,1973年6月25日生,汉族,住太仓市。被申请人:陆鹤鹤,男,1987年9月13日生,住太仓市。申请人杨志平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被申请人陆鹤鹤所有的车牌号为苏E×××××福特牌小型轿车一辆。申请人杨志平以现金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申请人陆鹤鹤所有的车牌号为苏E×��×××福特牌小型轿车一辆,期限两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陈卫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思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