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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5民特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赵百忠与张杰关于确认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百忠,张杰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5民特44号申请人:赵百忠,住长春市二道区。被申请人:张杰,住长春市二道区。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立案受理申请人赵百忠与申请人张杰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赵百忠与张杰因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于2017年7月28日经长春市二道区综合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婚生女赵喆(15周岁)由申请人张杰抚养自2017年7月28日起变更为由申请人赵百忠抚养。二、申请人张杰不支付婚生女赵喆抚养费。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赵百忠、张杰关于2017年7月28日经长春市二道区综合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齐兆云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崔 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