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904民初2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严光雄与高国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光雄,高国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904民初278号原告:严光雄,男,汉族,1972年9月5日出生,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委托代理人:杨桂锦,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国胜,男,汉族,1969年4月18日出生,住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严光雄诉被告高国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严光雄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严光雄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光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233元,减半收取为3616.50元;财产保全费2497元;由原告严光雄负担。审 判 长 黄 敏人民陪审员 唐慧明人民陪审员 刘 少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杨琪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