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5民初76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张代玉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北京兴亦兴区域电动小客车出租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5民初7642号本院于2017年6月30日对原告张代玉与被告何朝红、被告北京兴亦兴区域电动小客车出租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京0115民初7642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京0115民初7642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二页第二段第十二行“×××”补正为“×××”。代理审判员 郭艳飞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