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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03执20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徽商银行合肥蒙城路支行、李荣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03执2072号申请执行人:徽商银行合肥蒙城路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阜南路166号润安大厦1-2层。主要负责人:张荣宪,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李荣玉,男,196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执行人:张德云,女,1963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执行人:李伟,男,1990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执行人:李荣奇,男,1969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执行人:王玲,女,1967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执行人:宋晓彬,男,汉族,1972年1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被执行人:卫志英,女,1971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徽商银行合肥蒙城路支行与被执行人李荣玉、张德云、李伟、李荣奇、王玲、宋晓彬、卫志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0103民初457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李荣玉名下位于合肥市高新区某处房产。二、查封被执行人李伟名下位于合肥市高新区某处房产。三、查封被执行人李荣奇名下位于合肥市高新区某处房产。四、查封被执行人宋晓彬名下位于合肥市某处房产。五、上述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六、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冬梅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郭行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