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03民初72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徐某1、石某等与徐某2等遗嘱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1,石某,徐某2,徐某3
案由
遗嘱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203民初7236号原告徐某1,男,****年*月**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庞某,男,****年*月**日出生,青岛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石某,女,****年**月*日出生。被告徐某2,女,****年*月**日出生。被告徐某3,女,****年*月**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某,山东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徐某1、石某与被告徐某2、徐某3遗嘱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年*月**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某1、石某、徐某1委托诉讼代理人庞某、被告徐某2、徐某3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徐某1、石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原被告继承位于青岛市**区**路*号*单元***户房产的份额;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徐某某与张某某系夫妻,育有一子二女,分别是子徐某1、大女儿徐某2、小女儿徐某3,张某某于****年*月去世,未留遗嘱,徐某某于****年*月去世,其留有遗嘱、录像各一份,其明确表示把本人青岛市**区**路*号*单元***户房屋份额及继承张某某的房屋份额由孙子徐某1之子徐某1继承。且原告徐某1、爷爷徐某某、父亲徐某1及原告石某一直住于该房。徐某1于****年*月去世。原被告无法达成协议,请求法院徐某2辩称,不知道徐某某留有遗嘱,要求依法继承。徐某3辩称,被继承人徐某某于****年*月**日,在两名见证人的见证下,立有新书面遗嘱,将涉案房屋属于被继承人名下的部分,由徐某3一人继承。原告起诉依据的遗嘱,已经被新的遗嘱予以否认,徐某3持有的遗嘱具有法律效力,要求法院支持徐某3的请求。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质证。原告提交1、青岛市公安局**路派出所出具的户籍档案说明一份,证明两被继承人徐某某、张某某家庭成员情况;2、青岛市公安局**路派出所出具情况说明一份,证明两被继承人徐某某、张某某、徐某1三人户籍在涉案房屋内;3、青岛市公安局**路派出所出具户籍证明一份,证明该房屋的户主改为徐某1了;4、青岛市公安局**路派出所出具注销户口证明一份,证明徐某1出生****年*月**日,注销户口时间为****年*月*日;5、房地产权证一份,证明涉案房屋****年公房出售登记徐某某名下;6、青岛市公安局**路派出所出具注销户口证明一份,证明徐某某于****年*月**日死亡注销户口;7、青岛市公安局**路派出所出具注销户口证明一份,证明张某某于****年*月**日死亡注销户口。两被告对上述证据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1、原告提供被继承人徐某某于****年**月**日立遗嘱一份,有代书人见证人,并申请两证人出庭作证,证明涉案房屋由原告徐某1继承,该遗嘱是唯一定立认可的遗嘱。徐某2认为遗嘱不是我父亲写的,遗嘱无效,我不承认。徐某3对该证据的真实性难以确认,是否是被继承人徐某某真实个人意见无法确认,即使遗嘱意思是真实的,现在已经失去效力,不应执行。该遗嘱系代书遗嘱,由代书人、三个见证人签名,立遗嘱人徐某某亲笔签名捺印并注明年月日,内容及形式均符合法律规定,该遗嘱本院予以确认。2、被告徐某3提交证据三份并申请证人出庭作证。(1)、****年*月**日被继承人徐某某在见证人的见证下所立遗嘱,证明被继承人徐某某已经通过遗嘱形式,改变了自己处理遗嘱的遗愿,通过此份遗嘱,将涉案房屋的房产属于他名下的部分以及名下的所有财产物品交由小女儿徐某3一人继承,原告所持有的代书遗嘱已经失去法律效力;(2)、****年*月**日被继承人徐某某在见证人的见证下,所立遗嘱事宜的现场录像一份,证明被继承人徐某某通过遗嘱将名下房产和财产交由徐某3继承的意愿是他本人的真实意思,具备了各项遗嘱成立要件,具有法律效力;(3)、青岛海慈医院出具的住院病案首页以及入院记录复印件一份,××,导致双手关节畸形,难以自己执笔在遗嘱上署名,入院时徐某某神志清楚,并且去世的病因是肺部炎症,因此他本人具备立遗嘱的民事行为能力,所立遗嘱合法有效。(4)被告徐某3申请证人王某、张某出庭作证,证明该遗嘱由其两人见证,遗嘱是被继承人真实意思表示,被继承人本人签名按手印。徐某2认为,该遗嘱不是我父亲写的。我父母都写字,立遗嘱的话他们也会自己写,我父亲那时候已经糊涂了,这些都是假的。原告对该遗嘱真实性有异议,我方不承认该遗嘱,我方的遗嘱是真实的,唯一有效的遗嘱。对录像视频的真实性有异议,光盘中被继承人丝毫没有表明是在语言思维正常情况下表达的真实意思,全是代书人所说,因此我方不认可。对病历的真实性无异议,我方遗嘱和该病历时间相差时间较远,我方遗嘱是真实有效的,我方的遗嘱立的时候老人神智是清楚的,被告提交遗嘱的时候老人思维已经不清楚了。病历和遗嘱是个概念。根据被告徐某3提交的徐某某遗嘱,结合视频、证人证言作如下认定,该遗嘱系代书遗嘱,有代书人、见证人签字,立遗嘱人签字按手印,注明了年月日,从形式上看符合法律规定。但视频显示立遗嘱的全部过程均是代书人发表意见,自始至终没有立遗嘱人的意思表达,遗嘱的内容并非立遗嘱人表达,无法确认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立遗嘱人按的手印是代书人拿其手按的,也不能确认是徐某某自己所为。再者,徐某3申请证人王某、张某出庭作证,该遗嘱见证人、立遗嘱人都是本人签字,而被告徐某3提交的徐某某病例及当庭陈述,××,导致双手关节畸形,难以自己执笔在遗嘱上署名。由此可见,两证人的证词与事实不符。本院对被告徐某3提交的徐某某遗嘱予确认。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原告徐某1与被告徐某3分别持有的徐某某代书遗嘱哪个具有法律效力。徐某3持有的遗嘱,因立遗嘱人签名不是本人所签,手印系由代书人拿徐某某的手所为,且该遗嘱内容由代书人表达,无法确认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该遗嘱内容及形式均不符合法律规定,应认定该遗嘱无效。徐某1持有的徐某某代书遗嘱形式内容均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依法认定有效。青岛市**区**路*号*单元***户(房产证为青岛市**区**路*号**户)房屋,系本案两被继承人徐某某、张莲英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各自所有50%份额。张某某于****年*月**日死亡,其生前未立遗嘱,属于张莲英的房屋份额应由第一循序继承人其丈夫徐某某和三子女依法继承。徐某某所有的涉案房屋50%份额及依法继承张莲英的房屋份额,应按照徐某1持有的有效遗嘱将该部分产权赠与徐某1所有。徐某1于****年*月*日死亡,其依法继承徐莲英的房屋份额,应由其妻石某和儿子徐某1继承。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两被告的请求及答辩意见,证据和理由不足,本院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五条、第十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决如下:青岛市**区**路*号**户房屋(权证字号:青房地权市字第房改******号)产权,由原告徐某1、石某、被告徐某2、徐某3按份共有,其中原告徐某1享有11/16产权,原告石某享有1/16产权,被告徐某2享有1/8产权,被告徐某3享有18产权。案件受理费9306元,减半收取4653元,原告徐某1负担3203元,原告石某负担290元,被告徐某2、徐某3每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许德发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玺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