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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民初1016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义乌润泰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昆山弘鸣旺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应欢燕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义乌润泰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昆山弘鸣旺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应欢燕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10160-1号原告:义乌润泰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义东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杨邦算,经理。委托代理人:陈胜春,浙江从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昆山弘鸣旺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城北路1388号4号房。法定代表人:应欢燕,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告:应欢燕,女,1985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建德市。原告义乌润泰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昆山弘鸣旺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应欢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义乌润泰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1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义乌润泰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29元(已减半),由原告义乌润泰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员 金全忠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金苏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