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03民初82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邓宇与广西润兴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宇,广西润兴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03民初8221号原告:邓宇,男,1982年3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南宁市青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哲,广西桂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玉涵,广西桂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西润兴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法定代表人:郭建明,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邓宇诉被告广西润兴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权的行使是当事人的权利。原告邓宇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96元,减半收取计248元,由原告邓宇负担。另一半受理费248元,由本院按规定退回原告邓宇。审 判 长 易紫阳人民陪审员 胡晓明人民陪审员 梁霄鹤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黄元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