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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23民初53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刘飞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泗阳支公司、宿迁市佳鑫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泗阳支公司,宿迁市佳鑫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张延良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3民初5362号原告:刘飞,男,1992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淮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阮伟华,淮安市淮安区东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泗阳支公司,住所地泗阳县北京路新天地商业广场4号楼。负责人:彭彬,该支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阳,该支公司员工。被告:宿迁市佳鑫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泗阳县八��乡双桥村(魏来路东侧)。被告:张延良,男,1961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泗阳县。原告刘飞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泗阳支公司、宿迁市佳鑫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张延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刘飞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张延良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海撤回对张延良的起诉。本案继续审理。代理审判员  张瑶瑶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周明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