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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行申5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王兰审判监督行政通知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2017)京行申551号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兰,男,1949年9月13日出生。申请再审人王兰因诉回复行为违法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京02行终408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其请求事项应当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行政机关办理信访答复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本案中,北京市西城区民政局(以下简称西城民政局)已于2009年就王兰提出的评定残疾等级申请事项作出京民优不批[2009]第2号《不予评定残疾等级决定书》,对其权利义务进行了处分。此后王兰仍多次就评残事项提出重复请求,西城民政局对于王兰基于相同的事实理由提出的内容相同的申请作出《关于王兰同志要求评残问题的回复》(以下简称被诉《回复》),告知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该被诉《回复》系西城民政局对信访事项作出答复的行为,未对王兰设定新的权利义务,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审判权限调整范围。原审法院裁定驳回王兰的起诉并无不当,王兰申请再审的诉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王兰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审。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