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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2民初190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狮城怡安(上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狮城怡安(上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茜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2民初19099号原告:狮城怡安(上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徐新,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群。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炯。被告:张茜。本院在审理原告狮城怡安(上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狮城怡安(上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且原告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顾琳妍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高珊珊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