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13执12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京阀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双城市国发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尔滨京阀科技有限公司,双城市国发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13执1248号申请执行人:哈尔滨京阀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法定代表人:吴安庆。被执行人:双城市国发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双城区。法定代表人:冯玉琦。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哈尔滨京阀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双城市国发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双城市国发热电有限责任公司现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连娣审判员 柴长春审判员 王 雷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范文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