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91执27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2782杨汝伟与王佳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汝伟,王佳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91执2782号申请执行人杨汝伟,男,汉族,1988年10月18日出生,住山东省巨野县。被执行人王佳昌,男,汉族,1992年12月30日出生,住苏州。申请执行人杨汝伟与被执行人王佳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591民初19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王佳昌未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佳昌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1410.67元;二、银行存款不足之数,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自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牛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钟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