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桂0502民初20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吴培秀与黄玉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培秀,黄玉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502民初2001号原告:吴培秀,男,汉族,1966年10月30日出生,住广西合浦县,被告:黄玉萍,女,汉族,1984年4月30日出生,住广西北海市海城区,原告吴培秀诉被告黄玉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吴培秀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协商解决纷争,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告吴培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2元,由原告吴培秀负担。审判员  李文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 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