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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91民初21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李雨航与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福来天咖啡西饼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雨航,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福来天咖啡西饼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291民初2153号原告:李雨航,男,1987年4月29日生,汉族,住海城市腾鳌镇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福来天咖啡西饼屋,经营场所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经营者:金明华。委托诉讼代理人:鞠新娜,女,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丛严,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雨航与被告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福来天咖啡西饼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雨航、被告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福来天咖啡西饼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鞠新娜、丛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被告返还原告货款1950元;2、被告支付原告赔偿金19500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7年4月26日在被告处预订单价为20元的面包50个,单价为19元的面包50个,金额总计1950元。原告当场支付全部款项,并约定于2017年4月28日下午提取前述商品。原告购买前述商品后,发现其中添加了亚麻籽等物质。被告添加亚麻籽作为食品原料违反了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可能对人体产生健康危害,故原告诉至法院。被告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所售商品不含有亚麻籽成分,属于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被告非以生活消费为目的购买前述两款面包,不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结账单、银联消费单、发票、面包实物、网络截图、文件、民事判决书等作为证据,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双方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依据确认的证据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笔录,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4月28日,原告向被告购买单价为20元的“亚麻籽蔓越莓”面包50个,单价为19元的“高纤乳酪”面包50个,金额合计1950元。原告支付了前述面包款,被告向原告出具相应数额的定额发票。庭审中,原告提交面包实物二袋,主张该二袋面包系购于被告处,该面包中含有亚麻籽成分。被告对原告所称当庭提交的面包购于被告处的事实不予认可,同时认为原告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前述面包中含有亚麻籽。庭审中,原告提交相关部门对于普通食品添加亚麻籽问题的答复意见的网络截图,用以证明亚麻籽不能添加到普通食品中。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原告依据面包实物主张该面包系自被告处购买,其中含有亚麻籽成分,可能对人体产生健康危害。被告对此不予认可,认为无法证明此面包系购于被告处,同时认为原告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庭审中提交的面包中含有亚麻籽成分。对此,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庭审中所提交的面包外包装袋无任何生产商或销售商标志,无产品名称及种类标志,以此认定该产品系从被告处购买的结账单上所载的产品证据不充分。同时,该包装袋未注明产品成分或配料表,原告并未提交其他证据对所提交的面包中含有亚麻籽成分加以证明,故原告关于前述面包从被告处购买及所购面包含有亚麻籽成分并据此要求被告解除合同、返还货款、支付原告所购产品价款十倍赔偿金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的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雨航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68元,由原告李雨航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宏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 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