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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23民初6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内丘县康晖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与石建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内丘县康晖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石建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内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3民初651号原告:内丘县康晖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邢台市内丘县清修岗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23560472591P。法定代表人:焦东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二英,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石建周,男,1973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桥东区。原告内丘县康晖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石建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内丘县康晖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内丘县康晖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内丘县康晖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19元,减半收取计109.5元,由原告内丘县康晖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邓国鹏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郝      雷      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