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10执10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石家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淮俊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家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淮俊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10执1035号申请执行人石家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所地石家庄市新石北路。法定代表人穆增科。被执行人淮俊芳,女,汉族,1988年11月27日出生,住所地鹿泉区。石家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淮俊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110民初28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石家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冀0110民初285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占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武 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