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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06民初37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襄阳华洋堂百货有限公司与宁波市海曙博里尼服饰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襄阳华洋堂百货有限公司,宁波市海曙博里尼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联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06民初3752号原告:襄阳华洋堂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长征路14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0073792294XW。法定代表人:吴大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咏梅,湖北联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市海曙博里尼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锦寓路666号名汇大厦17F。法定代表人:徐瑛,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襄阳华洋堂百货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市海曙博里尼服饰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襄阳华洋堂百货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双方已和解,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襄阳华洋堂百货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6元,由原告襄阳华洋堂百货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苏化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梅 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