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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521民初17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邹勇与张建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勇,张建武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521民初1783号原告:邹勇,男,1972年8月2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被告:张建武,男,汉族,出生年月、文化程度、职业不详,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原告邹勇与被告张建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勇撤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688元,由原告邹勇负担。审判员  鲁青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高 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