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105民初161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河南铭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高瑞香、黄殿彪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铭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高瑞香,黄殿彪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初16159号原告河南铭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孙永奇,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包训文、田野,河南正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瑞香,女,1970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垣县。被告黄殿彪,男,1970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垣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铭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高瑞香、黄殿彪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南铭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河南铭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高瑞香、黄殿彪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2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员  雷海娜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张 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