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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2民初33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朴学哲、金美男与宋英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朴学哲,金美,宋英杰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2民初3339号原告:朴学哲,男,1968年3月6日出生,朝鲜族,住吉林省和龙市。原告:金美男,女,1972年8月1日出生,朝鲜族,住上海市闵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朴学哲(系原告金美男之夫)。被告:宋英杰,男,1986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壬戌,上海格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朴学哲、金美男与被告宋英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3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张 端人民陪审员  石定伟人民陪审员  邓红霞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李睿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