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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民初126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重庆市渝北区兴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重庆华兴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程勇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渝北区兴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重庆华兴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刘容,程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初12657号原告:重庆市渝北区兴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双凤桥街道港汇路6号附43号1幢1-商业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597986692F。法定代表人:刘晓婷,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兰丽,重庆中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灵,重庆中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华兴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双凤桥街道金港国际9幢7-2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681480387Q。法定代表人:刘容,经理。被告:刘容(曾用名:刘蓉),女,1975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程勇,男,1974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原告重庆市渝北区兴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华兴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刘容、程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渝北区兴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2684元,减半收取计11342元,保全措施费5000元,合计16342元,由原告重庆市渝北区兴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春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韩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