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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12民初2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康曼华与鲁超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曼华,鲁超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12民初2133号原告:康曼华,女,1966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兰,湖南开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鲁超平,男,1979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阴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琵琶王路与青年路交汇处缤纷年华商住楼一、三楼。负责人:何朝晖,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康曼华诉被告鲁超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康曼华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鲁超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中心支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康曼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曼华撤回对被告鲁超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778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实际收取889元,由原告康曼华负担(已支付完毕)。审判员 文 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文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