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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2执121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胡玉兰、傅一超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玉兰,傅一超,朱燕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2执12170号申请执行人胡玉兰,女,1977年11月15日出生,住义乌市。被执行人傅一超,男,1984年6月15日出生,住义乌市。被执行人朱燕青,女,1984年11月7日出生,住义乌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玉兰与被执行人傅一超、朱燕青(2016)浙0782民初2097号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1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傅一超、朱燕青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朱燕青的银行存款38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 行 员 王志宏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吴志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