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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29刑初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苏月财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延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寿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月财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129刑初112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苏月财,男,汉族,1972年3月14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延寿县,公民身份号码:×××,初中文化,农民,住黑龙江省延寿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8月4日被取保候审。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检察院以黑延检诉刑诉[2017]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苏月财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7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洁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苏月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8月1日23时许,被告人苏月财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解放牌轻型厢式货车,行驶至黑龙江省延寿县延寿镇卫东路加油站附近,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哈尔滨市公安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苏月财静脉血检测乙醇含量为113.43mg/100ml,属于醉酒状态。案发后,经侦查,2016年8月3日,被告人苏月财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上述事实,被告人苏月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过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书证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常住人口信息及现实表现;被告人苏月财的供述与辩解;哈尔滨市公安医院司法鉴定所检验报告书等证据均经庭审质证、认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月财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具有社会危害性,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苏月财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苏月财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次日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王延江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法官助理 王学辉书 记 员 吴伟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