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202执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郑强与辛建平、姚娟娟、付谋亚、姚余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强,辛建平,姚娟娟,付谋亚,姚余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202执74号申请执行人郑强,男,1974年9月11日生。被执行人辛建平,男,1985年5月8日生。被执行人姚娟娟,女,1990年1月3日生。被执行人付谋亚,女,1954年8月14日生。被执行人姚余良,男,1955年2月22日生,汉族,住铜川市王益区黄堡镇屽村*组,居民身份证6102021955********。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郑强与被执行人辛建平、姚娟娟、付谋亚、姚余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陕0202民初43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辛建平、姚娟娟、付谋亚、姚余良未自觉履行判决义务,郑强于2017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81394元。本案2017年2月20日依法立案执行,于2017年3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接到本院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郑强支付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29594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800元,执行费1121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辛建平、姚娟娟、付谋亚、姚余良无存款,无房产,无车辆、无工商登记,本院已依法对辛建平、姚娟娟、付谋亚、姚余良限制高消费。2017年3月23日姚娟娟作出还款计划,自2017年4月起,每月给付1000元,直至偿还完毕。本案应予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202执74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还款计划履行义务,权利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 卫审判员 惠 平审判员 李茂胜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赵战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