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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2刑初5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曹亚东、林嘉贺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亚东,林嘉贺,张高展,姬泉兴,高争伟,安家栋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02刑初538号公诉机关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曹亚东,男,1970年10月4日出生于河南省郑州市,汉族,中专文化,住郑州市,户籍地郑州市中原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7月13日被郑州市公安局桐柏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1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李建强,河南犀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郑晚霞,河南犀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林嘉贺,男,1979年8月24日出生于河南省郑州市,汉族,中专文化,住郑州市中原区,户籍地郑州市中原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7月13日被郑州市公安局桐柏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1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张高展,男,1993年5月20日出生于河南省郑州市,汉族,中专文化,户籍地郑州市。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7月13日被郑州市公安局桐柏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1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姬泉兴,男,1990年6月28日出生于河南省郑州市,汉族,初中文化,住郑州市,户籍地郑州市。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7月13日被郑州市公安局桐柏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1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高争伟,男,1980年6月26日出生于河南省登封市,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河南省登封市。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7月13日被郑州市公安局桐柏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1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安家栋,男,1991年5月14日出生于河南省郑州市,汉族,中专文化,住郑州市中原区,户籍地郑州市中原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7月12日被郑州市公安局桐柏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1日被取保候审。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以郑中检公诉刑诉(2017)2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亚东、林嘉贺、张高展、姬泉兴、高争伟、安家栋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晓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曹亚东及其辩护人李建强、郑晚霞、被告人林嘉贺、张高展、姬泉兴、高争伟、安家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4月份以来,被告人曹亚东、林嘉贺在郑州市中原区锦艺城2期开设赌场(先在15号楼2单元3201房间,2016年6月底搬至1号楼1单元105房间),在赌场内提供“百家乐”的赌博服务,并雇佣张高展、姬泉兴、高争伟、安家栋等人在赌场工作。其中张高展负责财务,姬泉兴、高争伟负责看门,安家栋负责配码。2016年7月12日,民警将该赌场查获,收缴赌资38900元,并将被告人曹亚东、林嘉贺、张高展、姬泉兴、高争伟、安家栋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曹亚东、林嘉贺、张高展、姬泉兴、高争伟、安家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杨某1、肖某、张某1、崔某、成某、韩某、王某、席某、金某、李某、程某、张某2、魏某、张某3、安某、杨某2、狄某、孙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户籍证明、租赁合同、POS机刷卡小票、POS机信息、POS机结算明细、银行交易记录、提取证明、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曹亚东、林嘉贺、张高展、姬泉兴、高争伟、安家栋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系共同犯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曹亚东等六被告人犯开设赌场罪一案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要求依法惩处的意见,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我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相关规定: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对本案六被告人应在该幅度内予以量刑。在对曹亚东等六被告人量刑时,本院综合考虑以下量刑情节:1、被告人林嘉贺、张高展、姬泉兴、高争伟、安家栋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被告人曹亚东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均可从轻处罚;2、曹亚东、林嘉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张高展、姬泉兴、高争伟、安家栋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综上,本院对六被告人从轻处罚,适用缓刑。辩护人提出的相应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曹亚东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缴纳。)被告人林嘉贺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缴纳。)被告人张高展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缴纳。)被告人姬泉兴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缴纳。)被告人高争伟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缴纳。)被告人安家栋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缴纳。)二、扣押在案的赌资38900元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郑州市公安局桐柏路分局负责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翟红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付云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