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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05执保6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申请保全人杨晃照与被保全人杨礼浓、姚群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705执保663号申请保全人:杨晃照,男,197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区。被保全人:杨礼浓,男,1974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区。被保全人:姚群欢,女,1974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区。申请保全人杨晃照与被保全人杨礼浓、姚群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杨晃照向本院提交了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保全人杨礼浓、姚群欢价值90000元的财产,并由申请保全人杨晃照提供其所有的座落于江门市××区XXX车位作为财产担保。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作出(2017)粤0705民初3424号民事裁定,准许申请保全人杨晃照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该民事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7)粤0705民初3424号民事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申请保全人杨晃照提供的以下担保财产:江门市新会区XXX车位。二、在人民币90000元价值范围内,冻结被保全人杨礼浓、姚群欢的银行存款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妙玲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赵鹏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