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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6民初24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杨树林与武隆区巷口镇白杨村南溪沟村民小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树林,武隆区巷口镇白杨村南溪沟村民小组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6民初2414号原告:杨树林,男,1987年12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武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华,重庆市武隆区江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武隆区巷口镇白杨村南溪沟村民小组,住所地重庆市武隆区巷口镇白杨村南溪沟组。负责人:陈书琴,该村民小组组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智,重庆星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晓波,重庆星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杨树林诉被告武隆区巷口镇白杨村南溪沟村民小组(以下简称南溪沟小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夏勇独任审判,于2017年7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树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华,被告南溪沟小组的负责人陈书琴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智、谢晓波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本院审查,原告杨树林以其系被告南溪沟小组村民为由,起诉请求法院判决:一、确认杨树林享有南溪沟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二、判决南溪沟小组支付杨树林安置费21714.5元及利息。本院还查明,2014年3月3日,杨树林以其系南溪沟小组266人的安置人员为由,请求法院判决南溪沟小组支付安置补助费27000元。本院经审理作出(2014)武法民初字第004XX号民事判决,判决:一、南溪沟小组在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杨树林安置补助费7569元;二、驳回杨树林的其他诉讼请求。杨树林不服一审判决,向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诉,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0日作出(2014)渝三中法民终字第01XXX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认为,原告杨树林的本次起诉的诉讼请求,已经人民法院判决处理,构成法律规定的重复起诉。据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杨树林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5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杨树林。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夏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徐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