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7执恢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常某与刘某、艾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米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某,刘某,艾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7执恢98号申请执行人常某。被执行人刘某。被执行人艾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常某与被执行人刘某、艾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艾某的工资收入用于偿还申请执行人常某,现申请执行人所申请的标的已全部兑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将终结执行。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米脂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7民初521号判决书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东明审判员 柴 鑫审判员 惠振武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小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