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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7执恢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常某与刘某、艾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米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某,刘某,艾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7执恢98号申请执行人常某。被执行人刘某。被执行人艾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常某与被执行人刘某、艾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艾某的工资收入用于偿还申请执行人常某,现申请执行人所申请的标的已全部兑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将终结执行。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米脂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7民初521号判决书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东明审判员  柴 鑫审判员  惠振武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小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