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828民初8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原告赵宗莲与被告于世环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汤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宗莲,于世环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汤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828民初852号原告赵宗莲,女,于1955年8月21日生,汉族,无职业。被告于世环,女,于1963年12月7日生,汉族,退休工人。原告赵宗莲诉被告于世环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赵宗莲于2017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宗莲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赵宗莲负担。审判员 刘志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衷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