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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828民初8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原告赵宗莲与被告于世环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汤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宗莲,于世环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汤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828民初852号原告赵宗莲,女,于1955年8月21日生,汉族,无职业。被告于世环,女,于1963年12月7日生,汉族,退休工人。原告赵宗莲诉被告于世环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赵宗莲于2017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宗莲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赵宗莲负担。审判员  刘志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衷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