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04执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杨鸿帧与河南银马建设有限公司河南瑞捷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鸿桢,河南银马建设有限公司,河南瑞捷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704执68号申请执行人:杨鸿桢,男,1978年1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辉县市。被执行人:河南银马建设有限公司,住牧野区中原路179号;法定代表人:张知新,董事长。被执行人:河南瑞捷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新乡市凤泉区宝山路东段。法定代表人:郭天斌,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杨鸿桢与河南银马建设有限公司、河南瑞捷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河南银马建设有限公司、河南瑞捷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河南银马建设有限公司、河南瑞捷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程 千审判员 杨玉宝审判员 张文进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赵熙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