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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06民初335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6-30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王建民、黄智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王建民,黄智筠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06民初3356号之一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华穗路5号。负责人:钟德胜。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卫国,广东岭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科平,广东岭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建民,男,1977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被告:黄智筠,女,1982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被告王建民、黄智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350元减半收取1675元、财产保全费1280元,合共2955元均由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负担。审 判 长  戴桂娟人民陪审员  邱丽均人民陪审员  杨巧云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李佩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