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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3130民初8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2017)湘3130民初805号原告梁某某诉被告尚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某,尚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3130民初805号原告梁某某,男,1971年5月13日出生,土家族,住龙山县。委托代理人彭吉友,龙山县城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尚某某,女,1967年1月10日出生,土家族,龙山县。原告梁某某诉被告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梁某某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识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梁某某负担。审 判 长  何 斌审 判 员  彭保平人民陪审员  肖海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彭 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