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3130民初8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2017)湘3130民初805号原告梁某某诉被告尚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某,尚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3130民初805号原告梁某某,男,1971年5月13日出生,土家族,住龙山县。委托代理人彭吉友,龙山县城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尚某某,女,1967年1月10日出生,土家族,龙山县。原告梁某某诉被告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梁某某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识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梁某某负担。审 判 长 何 斌审 判 员 彭保平人民陪审员 肖海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彭 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