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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26民初11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黄仕芳与钟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仕芳,钟南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6民初1195号原告黄仕芳,女,汉族,江西省泰和县人,被告钟南,男,汉族,原告黄仕芳与被告钟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仕芳撤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钟建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朱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