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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03执1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侯立辉与被卢文立故意伤害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立辉,卢文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吉0203执162号 申请执行人侯立辉,男,1978年4月7日生,汉族,住吉林市丰满区。 被执行人卢文立,男,1964年5月20日生,住吉林市龙潭区。 申请执行人侯立辉与被执行人卢文立故意伤害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5)龙刑初字第18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卢文立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卢文立,查无房产、车辆,银行无开户,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保留债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2015)龙刑初字第18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冯 锐 审判员 苏向彬 审判员 徐家红 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李卫中 签发人 拟稿人 合议庭 成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