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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4执3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阿支行、东阿鲁西铸造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阿支行,东阿鲁西铸造有限公司,山东汇通纺织有限公司,付崇会,陈秀华,马鑫磊,金秀平,陈文荣,郭春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东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4执36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阿支行,住所地东阿县府前街177号。负责人:王洪庆,行长。被执行人:东阿鲁西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阿县科技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马鑫磊,经理。被执行人:山东汇通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阿县科技工业园。法定代表人:许泽滨,经理。被执行人:付崇会,男,1965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东阿县。被执行人:陈秀华,女,1966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东阿县。被执行人:马鑫磊,男,1986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东阿县。被执行人:金秀平,女,1984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东阿县。被执行人:陈文荣,男,1986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东阿县。被执行人:郭春丽,女,198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东阿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2016)鲁1524民初261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撤销强制执行的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1524执36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秦 明审判员 王仁峰陪审员 李婷婷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韩 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