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125民初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贾耀与内蒙古蒙力威房地产开发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耀,内蒙古蒙力威房地产开发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武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125民初38号原告:贾耀,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武川县。被告:内蒙古蒙力威房地产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孙福水,公司董事长。原告贾耀诉被告内蒙古蒙力威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蒙力威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贾耀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蒙力威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诉状、开庭传票及法律文书,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贾耀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由于被告一房二卖,原告购楼目的无法实现,解除原《商品房预购协议书》,请求判决被告立即返还原告已付购房款216450元及相应贷款利息,并承担216450元赔偿一倍的责任;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2年11月4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商品房预购协议书》,双方约定,被告将武川县可镇开元国际东区6号楼1单元2层西户,面积为92.5平方米的商品楼以每平方米2340元出售给原告,同日原告按约定将购楼款216450元交于被告,被告收款后出具收据,原告履行了全部义务,等候被告按约定交付楼房。原告从包头打工回到武川,2016年1月15日到自己所购楼房查看时,发现案外人王林忠正在装修该房,并声称自己已经买下该楼房,因此双方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王林忠用木棒将原告左腿打伤,致原告左腓骨骨折。被告的违约行为致使原告受到严重的不法侵害,购楼目的无法实现,被告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故请求武川县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九条规定,依法判决被告立即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并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补偿责任。请求武川县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蒙力威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原告贾耀围绕诉讼请求,依法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商品房预购协议书》、收据,证明我在蒙力威公司购买楼房,从王占良手里买的,他是蒙力威的代表,我花了216450元,一次性将购房款付清了。本院认证意见对原告出示的《商品房预购协议书》一份、收据一份,内容客观真实,能够证明蒙力威项目部将开元国际东区6号楼1单元2层西户面积92.5平方米抵顶给冯丽俊施工班组。现将该楼房以每平方米2340元划定给贾耀,并由该公司财务室收取贾耀现款216450元,同时该公司项目部于2012年11月4日出具商品房预购协议书,本院予以采信。经原告申请,本院依法调取了另一份:出卖人内蒙古蒙力威房地产开发公司与买受人赵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告贾耀质证意见是一套楼房,两个合同,证明被告一房二卖。本院质证意见该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能够证明2012年8月24日出卖人蒙力威公司与买受人赵俊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第三条约定: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第D-6#(幢),(座)-(单元)202号房(西户),建筑面积共92.5平方米,每平方米2520元,共计233100元。付款方式为一次性付款,并已交付买受人现已将该房装修。本院予以采信。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庭审当中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的事实如下:2012年11月4日,原告购买被告蒙力威公司开发建设的、位于××县西户,面积92.5平方米,抵顶给冯丽俊施工班组划定给原告贾耀的楼房一套。被告蒙力威公司出具《商品房预购协议书》,约定:”今有冯丽俊施工班组,现将开元国际东区6号楼1单元2层西户,面积92.5平方米房屋划定给贾耀,价格为(人民币)贰仟叁佰肆拾元/每平米(2340元/m2)。甲方代表:王占亮,并盖有内蒙古蒙力威房地产开发公司项目专用章。同时该公司财务收取贾耀房款216450元,并盖有该公司财务专用章。另查明,2012年8月24日,出卖人蒙力威公司与买受人赵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第三条,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第D-6#幢,(座)-(单元)202号房(西户)。该商品房的用途为住宅。该商品房(合同约定)建筑面积为92.5平方米。第四条,计价方式与价款:1.按建筑面积计款,该商品房单价为(人民币)每平方米2520元,总金额:233100元;第六条,付款方式及期限:1.一次性付款在通知之日交纳合同房款的100%为233100元。第八条,交付期限:出卖人应当在2013年8月30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下列第一种条件,并符合本合同认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卖人使用......。该房屋现已交付买受人赵俊,并已装修。该房屋与贾耀预购的房屋是同一套房屋。本院认为,出卖人蒙力威公司已将位于××县西户,面积为92.5平方米的住宅楼一套出售给买受人赵俊,并于2012年8月24日双方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现已交付使用。而又于2012年11月4日将该住宅楼抵顶给冯丽俊施工班组划定出售给贾耀,并收取房款216450元,同时出具商品房预购协议书。被告明知将房屋已经出售给赵俊,而后又给原告出具商品房预购协议书,并收取房款,其行为是否构成”一房二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应当订立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一)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商品房基本状况;(三)商品房的销售方式;(四)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五)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六)装饰、设备标准承诺;(七)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八)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九)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十)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十一)解决争议的方法;(十二)违约责任;(十三)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本案中,原告出示的《商品房预购协议书》该协议只载明,房屋的位置及单价,其他的内容均未约定。内容不符合《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不能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故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的规定。因此,涉案房屋不属于”一房二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本案中,根据原告当庭陈述:”当时开发商说,我们先签订预购协议书,等房子盖好交房的时候就签订正式合同。”结合原告陈述和被告给原告出具的商品房预购协议书,说明原、被告签订的是一种预约合同。预约合同签订后,因被告已于2012年8月24日和赵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被告故意隐瞒此事实,也未告知原告,致使房屋买卖合同未能订立,被告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现原告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法实现,不能取得房屋,请求解除商品房预购协议书,返还已付购房款216450元及相应的贷款利息,本院予以支持,损失利息应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本院参考2012年中长期月利率贷款5.333%计算利息(起算时间2012年11月4日-2017年1月6日止)。对原告请求被告承担216450元一倍的赔偿责任,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二)、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贾耀与被告内蒙古蒙力威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预购协议书》;二、被告内蒙古蒙力威房地产开发公司返还原告贾耀购房款216450元,并承担利息57426.4元;(从2012年11月4日-2017年1月6日止)款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付清;三、驳回原告贾耀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547元,由原告承担2007.2元,被告承担2539.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志刚审 判 员  牛 涛人民陪审员  高丽梅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陈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