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381民初18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诉张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铜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张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381民初1845号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596698517。法定代表人:黎晓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立春,男,该单位职工,特别授权。被告:张浩,男,1994年11月出生,汉族,住宁夏青铜侠市。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本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过程中,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黄学东人民陪审员 蔡建勇人民陪审员 唐小玲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马 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