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821执3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覃小丽与徐海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覃小丽,徐海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821执388号申请执行人覃小丽,女,1974年10月20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湖南省慈利县。被执行人徐海霞,女,1970年5月6日出生,土家族,教师,住慈利县。申请执行人覃小丽与被执行人徐海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慈利县人民法院(2016)湘0821民初21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徐海霞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覃小丽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徐海霞偿还借款2万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徐海霞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徐海霞有房产,在诉讼过程中已对该房产进行查封,但标的额明显小于房产价值,故暂时无法执行。在银行、车辆登记部门均无财产登记。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徐海霞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覃小丽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滕振华审判员 陈 龙审判员 杨 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舒立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