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82刑初5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任涛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某,任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2刑初571号自诉人史某,男,1971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被告人任涛,女,1975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自诉人史某以被告人任涛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自诉人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自诉。本院认为,自诉人在判决宣告前,申请撤回自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史某撤诉。审判员 邵存霞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陈世月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本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