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刑更1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王林宗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林宗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刑更1141号罪犯王林宗,男,1982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西省安福县。现在福建省清流监狱第三监区服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6日作出(2013)泉刑初字第9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林宗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12年10月22日起至2020年10月2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继续追缴各被告人的全部违法所得,上缴国库(已经缴纳人民币3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1月13日入监。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6年3月30日以(2016)闽04刑更68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20年3月21日止)。执行机关福建省清流监狱于2017年7月4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6年2月至2017年4月获得考核积分1463分,获得表扬2次。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考核表、考核统计表、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林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林宗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自2012年10月22日起至2019年11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昂审判员 刘 涌 泉审判员 赵 东 闽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吴美珍(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