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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4刑终1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良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安顺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良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4刑终143号原公诉机关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良,男,汉族,1972年10月23日出生于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2017年3月1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4日被逮捕,羁押于安顺市第一看守所。现因病在安顺市西秀区康复中心治疗。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审理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良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6月22日作出(2017)黔0402刑初459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张良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责令被告人张良退还赃款人民币4541.12元给被害人徐某。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张良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良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张良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良撤回上诉。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2017)黔0402刑初459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 涛审判员 陈丽馨审判员 刘海萍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潘启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