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6行审4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梁锡流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梁锡流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行 政 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6行审428号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德民路行政服务中心西座。法定代表人霍兆华,局长。委托代理人陈岳彪,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办事员。委托代理人梁健东,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办事员。被执行人梁锡流,男,1965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由其组织实施强制执行该局于2016年10月27日作出的顺建(乐)罚〔2016〕45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执行的请求为责令退还非法占用位于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葛岸村明罗坊五巷7号、9号(土名:塘仔边)(宗地号:195018-W002、195018-W003)面积共627.93平方米的土地、没收非法占用位于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葛岸村明罗坊五巷7号、9号(土名:塘仔边)(宗地号:195018-W002、195018-W003)面积共627.93平方米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生效,其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依法强制执行顺建(乐)罚〔2016〕45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责令退还非法占用位于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葛岸村明罗坊五巷7号、9号(土名:塘仔边)(宗地号:195018-W002、195018-W003)面积共627.93平方米的土地、没收非法占用位于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葛岸村明罗坊五巷7号、9号(土名:塘仔边)(宗地号:195018-W002、195018-W003)面积共627.93平方米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的处罚事项。审判长 喻景鹏审判员 梁嘉莹审判员 涂远鹏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胡怿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