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5执273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江阴市鑫恒翔铝型材有限公司、江阴市宏嘉不锈钢铸造材料有限公司、赵宏伟、陆敏娟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江阴市鑫恒翔铝型材有限公司,江阴市宏嘉不锈钢铸造材料有限公司,赵宏伟,陆敏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05执273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遵义路100号虹桥上海城B栋2683-15单元,经营地址上海市长宁区兴义路8号5102室。法定代表人陈凤龙,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江阴市鑫恒翔铝型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江阴市周庄镇砂山大道东侧。法定代表人赵宏伟,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江阴市宏嘉不锈钢铸造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江阴市周庄镇宏昌路5号。法定代表人赵宏伟,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赵宏伟,男。被执行人陆敏娟,女。申请执行人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阴市鑫恒翔铝型材有限公司、江阴市宏嘉不锈钢铸造材料有限公司、赵宏伟、陆敏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2013)虎商初字第068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定: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江阴市鑫恒翔铝型材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号为AA12060105ABX的《租赁合同》于2013年2月15日解除;江阴市鑫恒翔铝型材有限公司返还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租赁物:“1250T的挤压机1台,500T的挤压机1台,800T的挤压机1台,铝型材喷砂机1台,四级独立换带式传动冷床22.8米,四级传动冷床21米1套,四级传动冷床19米1套”;若无法返还,则应折价赔偿630296元;江阴市鑫恒翔铝型材有限公司向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支付到期租金70858元;江阴市宏嘉不锈钢铸造材料有限公司、赵宏伟、陆敏娟对上述判决第二项、第三项中江阴市鑫恒翔铝型材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江阴市宏嘉不锈钢铸造材料有限公司、赵宏伟、陆敏娟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江阴市鑫恒翔铝型材有限公司追偿;当事人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是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726元,由江阴市鑫恒翔铝型材有限公司、江阴市宏嘉不锈钢铸造材料有限公司、赵宏伟、陆敏娟负担,直接给付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因江阴市鑫恒翔铝型材有限公司、江阴市宏嘉不锈钢铸造材料有限公司、赵宏伟、陆敏娟未按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2月22日立案执行,立案执行标的83952元及返还租赁物,执行费1159元。本院在执行中,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进行查询,被执行人江阴市宏嘉不锈钢铸造材料有限公司公司有少量存款,本案已查封;本院向房产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赵宏伟名下有坐落于江阴市周庄镇西老住基XX-1号不动产、东墩村赵四房庄XX号不动产,本院已查封,但本案系轮候查封,暂不宜处置;本院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信息登记。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甲方)与被执行人江阴市宏嘉不锈钢铸造材料有限公司(乙方)达成执行和解,约定:一、乙方于2017年1月11日前向甲方指定账户汇入人民币1万元;自2017年2月至2017年12月,每月25日前向甲方指定账户汇入人民币1万元;自2018年1月至2018年12月,每月25日前向甲方指定账户汇入人民币2万元;自2019年1月至2019年4月,每月25日前向甲方指定账户汇入人民币3万元;2019年5月25日前向甲方指定账户汇入人民币27900元。二、甲方自收到乙方于2017年1月汇入的1万元起,立即向执行法院申请解除对乙方账户查封的执行措施。三、若乙方不能如期履行上述还款约定,甲方可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四、乙方按期履行上述还款约定后,甲方放弃依据判决书申请返还租赁物的执行请求,租赁物所有权转移至乙方。和解协议签订后,被执行人迄今按照和解协议履行义务,本院依双方和解协议约定,依法解除了对被执行人账户的冻结。现鉴于本案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继续有效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上述事实,有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的谈话笔录等证据所证实。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因申请人同意的被执行人还款期限过长,致本案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继续有效执行。现申请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故本案符合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虎商初字第068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违反和解协议的约定,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新阶审判员 嵇建平审判员 张 弛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叶 倩 微信公众号“”